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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录入时间:2007-08-30 21:15:46    作者:韩健

    单个项目可获300万贴息

    我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有望获得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记者日前从省经委了解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从即日起至9月初,符合条件的州市企业或单位可向当地财政局、经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4种项目可获扶持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省经委同时提醒,以下4种项目可进入扶持范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两种方式予以扶持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其中,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13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来源: 云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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