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全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州、市各单位和个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逾期未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闲置土地的。
二、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携带用地批准文件材料到潞西市土地清查组(市国土资源局四楼)进行登记申报,电话:0692—2110770。
三、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期间,由市土地清查组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核实。
四、凡在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并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出让、划拨、转让(评估)地价总额计收闲置费,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缴纳5%,2年以上的缴纳10%。并责令限期于2008年10月31日前动工建设。
五、凡在申报期限内未主动申报的,按出让、划拨、转让(评估)地价总额计收闲置费,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缴纳10%,2年以上的缴纳20%。并责令限期于2008年11月1日前动工建设。
六、凡在责令限期内不动工开发建设,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凡属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由市土地清查组出具审查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特此公告。
潞西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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