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州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清算报告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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